返還侵占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568號
TPEV,108,北小,4568,2019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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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568號
原   告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智 
訴訟代理人 黃國榮 
被   告 羅金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侵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約定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 24條以當事人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定,同法第436條之9亦有 明文規定。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區○○○街00號6樓,有個 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雖兩造所訂勞動 契約書第3條第15項約定,就系爭契約涉訟時,合意由本院 管轄等語,惟原告請求給付之本金為新臺幣64,076元,屬小 額事件,且其為公司法人,合意管轄之約定係其預用於同類 契約之條款,揆諸上開說明,自不適用合意定管轄法院之規 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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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