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524號
TPEV,108,北小,4524,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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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52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佩瑜鄭麗梅詹朝福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501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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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