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4085號
TPEV,108,北小,4085,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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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08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蕭子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樹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樹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 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張樹禮」為被告,然未提出被告張樹 禮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 張樹禮」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 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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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