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913號
TPEV,108,北小,3913,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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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39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趙鵬(即趙剛之繼承人)

      趙潮(即趙剛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剛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趙剛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繼承人趙剛於民國93年8月31日向原告借款申請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使用,詎被繼承人趙剛於 107年1月23日死亡,尚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其約定 、法定利息。
二、理由:被告為被繼承人趙剛之繼承人,應依現金卡契約及民 法繼承規定負責,但應依被告的異議,認被告已經就利息部 分為時效抗辯,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並駁回原告其餘利息 的請求。
三、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確定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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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