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847號
TPEV,108,北小,3847,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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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小字第3847號
原   告 喻曉霞

被   告 呂庭㚬
      曾正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呂庭㚬前向原告承租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8樓之1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金每月 新臺幣(下同)11,000元,租賃期間自民國107年3月5日起 至108年3月4日止。因呂庭㚬在租賃期間內有積欠租金及大 樓管理費等情事,經原告要求,被告曾正宇同意擔任呂庭㚬 之連帶保證人。嗣租約屆滿,原告同意被告延後於108年3月 20日搬離,經結算所欠租金以押租金抵充後尚欠18,500元未 付,被告呂庭㚬曾正宇共同簽立結算單,承諾於108年4月 30日給付原告10,000元,並於108年5月31日將餘款8,500元 付清,詎被告迄今仍未給付上開租金18,500元,且對原告之 催告置之不理,為此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租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連帶 債務保證人承諾書、簽約交接記錄、結算單、郵局存證信函 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8,500元及自108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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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