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3845號
TPEV,108,北小,3845,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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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8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劉偲涵 

被   告 顏昆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
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陳明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期日
,審酌被告對本案仍有爭執,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 108
年12月2 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庭第2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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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