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國貿簡字第2號
原 告 Bellezza Capelli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Alvin Tay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李志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德君律師
上列原告Bellezza Capelli Pte . Ltd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髮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歐元玖仟壹佰零玖元壹角陸分,折合新臺幣參
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參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
零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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