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調字,108年度,1517號
TPEV,108,北司調,1517,2019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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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1517號
聲 請 人 陳進貴 
相 對 人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相 對 人 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4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職權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台北市人壽保障商業同業公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次按第232條,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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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