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司消債調字,108年度,535號
TPEV,108,北司消債調,535,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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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陳昭明(原名:陳樹榕)


代 理 人 林子陽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 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自陳其現住 所即戶籍地址在臺北市士林區,有其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可稽。職是,聲請人之住所非在本 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前置調解,顯係違誤,應依職 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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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