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簡字,108年度,102號
TPEV,108,北勞簡,102,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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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勞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盈通運有限公司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 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記載:「一、確認被告異議無理由並 請求繼續執行訴外人即債務人王志浩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二 、被告總盈通運有限公司應於扣押命令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304,083 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其第一項 聲明究何所指不明,若係請求確認被告與王志浩間之薪資債 權存在,應表明請求確認之薪資債權金額若干。另第二項聲 明請求被告為一定金額之給付,若係請求算至某一特定時間 (如本案繫屬時),應具體表明請求給付之金額若干;若係 請求算至離職之日止,應表明依何一執行命令,及按月應為 如何之給付內容。又按給付之訴含有確認之訴之意義在內, 原告應表明何以同時為該二項聲明。綜上,本件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內容不明確,核與前開 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 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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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總盈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