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598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鍾德暉
徐碩彬
被 告 許美玉即藍與白美甲沙龍店
李慧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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