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聲字,108年度,30號
TPEM,108,北秩聲,30,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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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聲字第30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聲明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譚春華 



      何惠欽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8日所為之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0
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員警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22 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號(市招:向日葵男 女SPA 養生館)門口外詢問甫消費完之男客即受處分人林國 豪,其向警方坦承至前址與異議人譚春華,利用按摩之時, 合意以新臺幣(下同)500 元代價,從事半套性交易(女性 以手撫摸男性性器官直至射精);另於同日23時10分許,在 前址門口外詢問甫消費完之男客即受處分人賴宇恩,其向警 方坦承至前址與異議人何惠欽,利用按摩之時,合意以 500 元代價,從事半套性交易(女性以手撫摸男性性器官直至射 精),原處分機關員警遂持搜索票進入前址執行搜索,並在 前址發現沾有精液之紙床單3 件、紙內褲2 條等證物,且受 處分人林國豪賴宇恩皆對於櫃檯人員接待方式、消費內容 、費用收取、半套性交易之加收金額、按摩人員、按摩過程 證述清楚,因認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80條第1 款前段規定,分別處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各 罰鍰3,000 元等語。
二、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異議意旨略以:原處分機關員警持搜 索票進行搜索時,養身館內根本沒有任何客人,而且館內工 作人員正準備進行農曆月底之拜拜,員警進入包廂後,隨意 取走紙褲、帳冊,並進行照相,即稱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 有為客人林國豪賴宇恩進行半套性交易,則在當時館內並



無客人情況下,員警持事先向法院聲請取得之搜索票進行搜 索,是如何得知有一男客林國豪賴宇恩?而男客林國豪賴宇恩又是於何種情況下,竟然已完成半套性交易、離開養 生館,卻又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恰巧為警查獲,甚而坦承與異 議人有為對價之半套性交易行為?此等荒誕情節實與一般經 驗法則有違,更令人殊難想像,令人咋舌,令人匪夷;又異 議人譚春華何惠欽始終均否認有違法之行為,本件扣案之 物品及搜證相片,均無法證明異議人有原處分機關所指述之 妨害風化行為,而原處分機關並非當場查獲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與男客為性交易,僅憑林國豪賴宇恩全然不實之陳 述為唯一證據,應無從具體認定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有性 交易行為,原處分實有未當,應予撤銷,另為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不罰之諭知等語。
三、按從事性交易者,處3 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 條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性交易」,係指有對價之 性交或猥褻行為,此參諸本法條立法理由第4 項,及104 年 2 月4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4201 號令修正公布前之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自明。
四、本件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雖均辯稱其未與男客林國豪、賴 宇恩從事性交易等云云,惟林國豪於108 年9 月27日警詢時 證稱:「問:你係因何事至本所製作警詢筆錄?答:因我至 市招: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館消費按摩與店內按摩小姐從事 性交易,我離開店後為警方攔查,經警方詢問我向警方坦承 從事性交易,故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問:案緣警方執 行『正俗專案』查緝色情,於今(27)日22時55分許見你自 臺北市市○○區○○路000 號(市招: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 館)消費完成後離開,警方遂上前表明身份、告知事由並出 示搜索票予你閱覽,現場經詢你向警方坦承剛剛於上開營業 處所包廂內與按摩女子以500 元為代價從事『半套』性服務 是否屬實?答:屬實。」、「問:你今(27)日係於何時前 往上開營業處所消費?答:我於今(27)日約21時40分許前 往消費。」、「問:承上,你係消費何種項目?消費之金額 為何?答:消費項目油壓按摩,費用1,500 元。」、「問: 你所消費之金額係由何人向你收取?於何時收取?答:由櫃 檯人員向我收取。我進入店內言明欲消費油壓按摩後,櫃檯 人員即向我收取費用,隨後才由按摩小姐提供按摩服務。」 、「問:你今(27)日係於該營業處所幾號包廂消費?由何 人替你服務?按摩小姐實際於包廂內提供何種服務?答:於 3 樓302 號包廂。由店內編號7 號小姐替我服務。按摩小姐



於包廂內提供油壓按摩、熱敷及半套性交易。」、「問:承 上,你供稱未有人員派遣按摩小姐替你服務,係因何故店內 編號7 號按摩小姐會前往包廂替你服務?答:當時由櫃檯人 員要我在包廂等候,我進入包廂內大約3 分鐘後,該按摩小 姐即進入包廂替我服務。」、「問:你係如何知悉該按摩小 姐於店內之編號?答:當時按摩過程聊天我們有聊到。」、 「問:你總共至上開營業處所(市招: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 館)消費過幾次?答:今(27)日係第一次前往。」、「問 :你今(27)日前往消費之流程為何?請你詳述之。答:我 於今(27)日21時40分許前往該營業處所,進入店內後由櫃 檯人員接洽我,並詢問我欲從事油壓按摩或指壓按摩,經我 表示欲從事油壓按摩(1,500 元/2H ),櫃檯人員向我收取 費用1,500 元後,要我自行前往3 樓302 號包廂等候,進入 包廂後約莫3 分鐘,按摩小姐自4 樓下樓至包廂內,詢問我 是否要先去沖洗,我便前往沖洗間沖洗並更換紙內褲,返回 包廂內按摩小姐即提供油壓按摩,一開始按摩小姐先按壓我 的背部,大約50分鐘後,按摩小姐請我轉至正面,隨後該按 摩小姐即用手撫摸我的生殖器,並短暫從事半套性行為之動 作(俗稱打手槍),隨後停止動作並詢問我:『需不需要做 半套?』,我詢問她:『要加錢嗎?』,她向我稱:『要加 500 元』,經我答應後該按摩小姐即於包廂內提供半套性服 務,半套性服務完竣後,我交付500 元予該按摩小姐後便前 往沖洗。」、「問:上述『需不需要做半套?』係指何意? 答:係指『半套』性服務(俗稱打手槍)。」、「問:何謂 『半套』性服務?答:以手撫摸男性生殖器抽送直至射精止 。」、「問:店內編號7 號按摩小姐係以何代價提供『半套 』性服務?答:代價為500 元。」、「問:你供稱過程中未 使用保險套,該按摩小姐係如何將你精液帶出包廂?答:該 按摩小姐以白色毛巾擦拭後將毛巾帶出包廂。」、「問:現 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供你指認,受指認人中是否 有今(27)日於臺北市市○○區○○路000 號(市招:向日 葵男女SPA 養生館)替你從事按摩服務及半套性服務之按摩 小姐?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人當中。答:有。」 、「問:承上,編號幾號為你所指認之犯罪嫌疑人?答:表 中編號7 號即為店內編號7 號之按摩小姐。」、「問:經警 方提示譚春華是否即係替你從事按摩服務及半套性服務之按 摩小姐?答:是。」等語綦詳。另賴宇恩亦於108 年9 月27 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今(28)日係因何事至本所製作警 詢筆錄?答:因我昨(27)日前往臺北市○○區○○路 000 號(市招: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館)消費按摩並從事半套性



交易為警方攔查,故至派出所製作筆錄釐清案情。」、「問 :案緣警方執行『正俗專案』查緝色情,於昨(27)日23時 10分許見你自臺北市市○○區○○路000 號(市招:向日葵 男女SPA 養生館)消費完成後離開,警方遂上前表明身份、 告知事由並出示搜索票予你閱覽,現場經詢你向警方坦承剛 剛於上開營業處所包廂內與按摩女子以500 元為代價從事『 半套』性服務是否屬實?答:屬實。」、「問:你昨(27) 日係於何時前往上開營業處所消費?答:我約於昨(27)日 21時30分許前往消費。」、「問:承上,你係消費何種項目 ?消費之金額為何?答:消費項目油壓按摩,費用1,500 元 。」、「問:你所消費之金額係由何人向你收取?於何時收 取?答:油壓按摩之費用1,500 元由櫃檯人員於我消費完成 下樓準備離去時所收取。」、「問:你昨(27)日係於該營 業處所幾號包廂消費?由何人替你服務?按摩小姐實際於包 廂內提供何種服務?答:包廂號碼我忘記了。當時由店內編 號1 號按摩小姐替我服務。於包廂內提供油壓按摩、熱敷及 半套性交易。」、「問:承上,你供稱未有人員派遣按摩小 姐替你服務,係因何故店內編號1 號按摩小姐會前往包廂替 你服務?答:當時由櫃檯人員要我至包廂內等候,我進包廂 後約莫10分鐘,該按摩小姐即進入包廂替我服務。」、「問 :你係如何知悉該按摩小姐於店內之編號?答:當時按摩過 程有對話談到。」、「問:你總共至上開營業處所(市招: 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館)消費過幾次?答:昨(27)日係第 一次前往。」、「問:你昨(27)日前往消費之流程為何? 請你詳述之。答:我於昨(27)日21時30分許前往上開營業 處所,進入後由櫃檯人員接待我,並詢問我欲消費指壓按摩 或油壓按摩,經我表示欲從事油壓按摩,該櫃檯人員即要我 自行上至3 樓包廂(包廂號碼不復記憶),於包廂內等候約 莫10分鐘,按摩小姐即進入包廂,按摩小姐進入包廂後請我 先前往沖洗並替換紙內褲,我替換完畢後她再返回包廂內, 隨即開啟提供按摩服務,一開始先從背部開始按壓,大約按 壓20分鐘後,該按摩小姐開始按壓我的大腿內側,接著以熱 毛巾按壓腿部,再過約30分鐘後,按摩小姐請我轉至正面, 隨後該按摩小姐係直觸碰、撫摸我的生殖器,並提供『半套 』性服務。我問她要幹嘛,她向我稱:『要把他弄出來』, 我便詢問:『是否要加錢?』,按摩小姐向我稱:『要加50 0 元』,隨即該按摩小姐於包廂內提供『半套』性服務,性 交易完竣後我便前往沖洗間沖洗,返回包廂後交付500 元予 按摩小姐後下樓,下樓後再交付油壓按摩費用1,500 元予櫃 檯人員。」、「問:上述按摩小姐所稱『要把他弄出來』係



指何意?答:係指『半套』性服務(俗稱打手槍)完竣(意 旨射精)。」、「問:何謂『半套』性服務?答:以手撫摸 男性生殖器抽送直至射精止。」、「問:店內編號1 號按摩 小姐係以何代價提供『半套』性服務?答:代價為500 元。 」、「問:你供稱過程中未使用保險套,該按摩小姐係如何 將你精液帶出包廂?答:該按摩小姐以白色毛巾擦拭後帶出 包廂。」、「問:現警方提供犯罪嫌疑人指認紀錄表供你指 認,受指認人中是否有昨(27)日於臺北市市○○區○○路 000 號(市招:向日葵男女SPA 養生館)替你從事按摩服務 及半套性服務之按摩小姐?犯罪嫌疑人不一定存在於被指認 人當中。答:有。」、「問:承上,編號幾號為你所指認之 犯罪嫌疑人?答:表中編號5 號即為店內編號1 號之按摩小 姐。」、「問:經警方提示何惠欽是否即係替你從事按摩服 務及半套性服務之按摩小姐?答:是。」等語明確,有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經查,林國豪賴宇恩就其等進入臺北市市○○區○○路000 號(市招:向 日葵男女SPA 養生館)後與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達成性交 易合意及交易過程等情,均陳述甚為綦詳、具體與明確,而 其等彼此間既互不認識,並與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間亦無 任何仇恨或財務糾紛,衡情應無設詞攀誣之理,且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款前段規定,從事性交易者,依法均應 處罰,故林國豪賴宇恩實無故陷自己遭受處分而為虛偽陳 述之必要,是其證詞應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異議人 譚春華何惠欽有於前揭時、地從事有對價之猥褻即性交易 之行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條第1 款前段規定,分別處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各3,00 0 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譚春華何惠欽以前揭情 詞聲明異議指摘原處分不當,請求撤銷原處分等云云,為無 理由,均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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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