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512號
TPEM,108,北秩,512,2019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劉冠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褘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劉冠褘、LI XUZHI、LIU YAN(後二人另為裁罰)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0日04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為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 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 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 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 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 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劉冠褘、LI XUZHI、LIU YAN於上開時 、地互毆之事實,業據其等於警詢時互為指述綦詳,且劉冠 褘受有左鼻翼、右頸部鈍挫擦傷,LI XUZHI受有頭部挫傷、 右額頭撕裂傷、鼻部挫傷併鼻骨骨折,LIU YAN則受有左側 眼球及眼眶挫傷等傷害,亦有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驗傷診斷證明書、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足認其等有相互鬥毆,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之行為。又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出傷害告訴,有 警詢筆錄可佐,然揆諸上揭說明,仍有依社會秩序維護規定 處罰之必要。爰審酌被移送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 相當程度之妨害、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