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5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劉冠褘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23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冠褘互相鬥毆,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被移送人劉冠褘、LI XUZHI、LIU YAN(後二人另為裁罰) 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0日04時1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0號。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按互相鬥毆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為維護公 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核互相鬥毆係社會之亂象,且在公 共場所互相鬥毆行為,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秩序。又行為人 互相鬥毆行為致受有傷害時,因普通傷害案件,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如未經合法告訴或因撤回告訴、和解等原因,致未 能追究刑責者,即可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 定予以處罰(司法院81年3 月18日廳刑一字第281 號函、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9號 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移送人劉冠褘、LI XUZHI、LIU YAN於上開時 、地互毆之事實,業據其等於警詢時互為指述綦詳,且劉冠 褘受有左鼻翼、右頸部鈍挫擦傷,LI XUZHI受有頭部挫傷、 右額頭撕裂傷、鼻部挫傷併鼻骨骨折,LIU YAN則受有左側 眼球及眼眶挫傷等傷害,亦有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 驗傷診斷證明書、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 足認其等有相互鬥毆,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 之行為。又雖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均陳明不提出傷害告訴,有 警詢筆錄可佐,然揆諸上揭說明,仍有依社會秩序維護規定 處罰之必要。爰審酌被移送人對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已造成 相當程度之妨害、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