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北簡易庭(刑事),北秩字,108年度,410號
TPEM,108,北秩,41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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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41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郭家華 



      王國豪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9月6日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339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家華王國豪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郭家華王國豪於民國108年8月31日 18時13分許,在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信義路5段交叉路口 互相鬥毆,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 行為等語。
二、按互相鬥毆者, 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下罰 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 郭家華王國豪互相鬥毆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郭家華於警 詢時自承於一開始以右手向前伸出碰到被移送人王國豪的左 臉,王國豪下車理論時發生肢體衝突互推;被移送人王國豪 自承以雙手推王國豪時遭警方壓制等語;並有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警員黃啟安製作之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報告單、 行車紀錄器光碟及畫面翻拍照片2紙在卷 可稽,其等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 2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 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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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