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04號
TCBA,107,訴,204,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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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棻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9時25分行言詞辯論,兩造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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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