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203號
TCBA,107,訴,203,20191022,1

1/1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瑞棻
訴訟代理人 蕭偉松 律師
 陳毓芬 律師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 律師
 范安達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定民國108年12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詹 日 賢
法 官 林 靜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 啓 明

1/1頁


參考資料
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