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743號
TCEV,108,中補,2743,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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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43號
原   告 蘇弈睿 
      鄭睬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群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耿浩等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48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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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