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93號
原 告 楊少儀
訴訟代理人 賴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承、吳阿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