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81號
原 告 非凡比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之卿
訴訟代理人 黃世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薪建設有
限公司即永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
字第145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68,99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97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
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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