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636號
TCEV,108,中補,2636,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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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36號
原   告 蔡季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0萬元,經本院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後,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提出書狀減縮本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9,500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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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