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36號
原 告 蔡季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旭邦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0萬元,經本院以108年度中補字第2383號民事裁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後,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1日提出書狀減縮本件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9,500元,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