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630號
TCEV,108,中補,2630,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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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30號
原   告 寶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筠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祭祀公業
  法人臺中市張瑞茂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00000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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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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