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孟麒即東晟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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