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8年度,2359號
TCEV,108,中補,2359,201910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59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孟麒東晟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1/1頁


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