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
原 告 劉奕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萬5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