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3210號
TCEV,108,中簡,3210,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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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210號
原   告 劉奕暐
上列原告與被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萬5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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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