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2481號
TCEV,108,中簡,2481,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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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481號
原   告 吳俊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宋豐浚律師
被   告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洪


被   告 林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陸仟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自民國一0八年三月十四日起,其中新臺幣壹佰萬元自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林水清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叁仟肆佰柒拾捌元,其中新臺幣壹萬叁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負擔,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由被告林水清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清洪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清洪公司 )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面額各新臺幣(下同)21萬6000元及10 0萬元之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嗣系爭支票屆期,經原 告提示後,則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提示日因存款不足及 拒絕往來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法第5條規定,請求被告清 洪公司給付原告上開票款共121萬6000元及自提示日起加計 按年息6%計算之遲延利息。另被告林水清前向原告借款600 萬元,並簽發借據及於民國107年8月8日簽發面額600萬元( 票號為TH0000000號)、未載到期日及指定受款人為原告之 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交予原告收執,其後經原告向被



告提示系爭本票仍未獲清償,為此依票據及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林水清給付上開6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
三、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系爭本票及借據為證,核與伊所述各節相符,又被告2 人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 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正。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另支票發票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 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 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 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 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 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96條、第126條及第13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 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 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 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 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請求被告林水清加計 給付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自108年9月17日起( 108年9月6日寄存送達被告林水清,見本院卷第59頁)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與前揭規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2人各給付如主文第1項及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定應適用簡易程 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2人均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均得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萬3478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2人各負擔1萬30 78元及6萬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附表:(發票人均為被告清洪公司之支票2紙)一、面額21萬6000元、發票日108年3月14日、付款提示日108年3 月14日、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票號NTA0000000 號之支票1紙。
二、面額100萬元、發票日108年1月8日、付款提示日108年4月26 日、付款人為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票號NTA0000000號之 支票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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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