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466號
原 告 鼎豐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魏啟育
訴訟代理人 劉明紅
被 告 楊清景
訴訟代理人 盧佩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1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復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由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1月4日上午10時 15分在本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就被告抗辯魏啟育未合法取得 原告法定代理人資格乙節提出補充說明,並請一併提出相關 證據,且備繕本逕寄對造。
三、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