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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