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473號
TCEV,108,中簡,1473,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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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473號
原   告 鄒淳如即圍如企業社

被   告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訴訟代理人 廖明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攬被告公司之工程,嗣工程完工後,原告 提出107 年5 月26日編號NO004198號之請款單(下稱系爭請 款單)經被告公司人員許朝淵簽名認可,被告卻未依約給付 工程款,最初是由滿庭岩工程行負責人江柳找原告施作,但 於107 年3 月江柳結束工程後,直接受僱於被告。爰依承攬 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48萬元,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承攬「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堂體三層平 台防水改善及斜壁欄杆去漆工程」,於106 年8 月10日發包 分項工作即其中「1 、2 、3 層平台抿石子打除工程」(下 稱系爭工程)予訴外人滿庭岩工程行(負責人為江柳)施作 ,被告與滿庭岩工程行間成立承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 原告為滿庭岩工程行之次承包商,並在現場實際施作,107 年4 、5 月間因現場施作品質、數量及請款金額有爭議而主 動停工,經被告派員與滿庭岩工程行負責人江柳協議,於 107 年6 月28日與江柳結清系爭工程款項,詎被告支付完上 開款項後,原告開始糾纏被告代表,被告代表放寬不合格品 標準,另補貼原告90,825元,嗣原告又聲稱工具也虧錢,被 告代表於107 年12月10日再度補貼5 萬元予原告,惟原告再 度向被告代表要求本件款項,然原告所施作之內容同以打除 為主,僅施作位置由地坪轉為伸縮縫為主合約打除工作之擴 充內容,故原告所施作範圍仍於系爭契約之範圍內,是原告 應仍為滿庭岩工程行之次承包商,且原告請求系爭請款單之 款項,已分別於107 年3 月1 日至107 年4 月27日及107 年



4 月28日至107 年5 月26日兩次計價範圍內,由江柳出示請 款文件及發票向被告申請,經被告公司檢核原告請求之款項 為重複計算之內容而遭被告剔除,江柳亦同意而不予請求, 並簽立結清款項字據及拋棄協議書,是原告以重複之簽單為 本件請款訴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承攬「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主堂體三層平台 防水改善及斜壁欄杆去漆工程」,於106 年8 月10日發包系 爭工程予滿庭岩工程行施作,原告原為滿庭岩工程行之次承 包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施工照片、對話記錄、請款單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㈡另原告主張於107 年3 月江柳結束工程後,直接受僱於被告 ,並承攬被告公司之工程,嗣工程完工後,原告提出請款單 經被告公司人員許朝淵簽名認可,被告卻未依約給付工程款 云云,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 原告提出之請款單是否為系爭契約範圍內?經查: 1.依照證人江柳於108 年8 月8 日本院言詞辯論中證述:「( 問:對108 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原告提出之證據、本院被證 1 、2 、3 ,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和被告的 工程款項已經結清,原告是我的工班,原告後來做的工程不 是我承包的範圍。原告後來做的範圍比較雜又比較多。」、 「(問:為何你的工程款已經結清了,原告又去施工?)被 告找我願不願意接續後面工程,是我介紹原告去施工的,款 項是他們兩造自行談的。」、「(被告問:原告所作的請款 範圍、時間及產生的本件爭議,都是在被告與證人結清之前 就已經發生?)對。」、「(被告問:對協議書所載已經全 部結清,是否包括原告施作款項?)那是指我和被告的工程 已經全部結清,不包括原告請求的範圍,被證三的支票金額 我都已經收到了,之前幾期的工程款我也都有收到。」等語 ,可知本件請款單之款項,係發生於被告與滿庭岩工程行間 之系爭契約存續期間中甚明。
2.又依證人許朝淵於108 年9 月12日言詞辯論中證述:「(問 :108 年5 月份是否在被告中正紀念堂工地擔任工地主任? )去年五月我擔任安全衛生的工程師,去年五月底我就離職 了。」、「(問:提示支付命令卷附請款單,是否係你本人 所簽立?)是我簽的沒錯,原告每天送來的工單,我在月底 統計,最後還要有一個完整的細項資料,公司審核之後才會 付款。」、「(問:這是滿庭岩撤出之前或之後?)沒有印 象。原告之前是這樣請款沒錯,原告只要有出工,每天都會



給我一張這樣的單子。」、「(原告問:剛剛證人所言,每 天要有工單,這是滿庭岩之前的作法,本件係滿庭岩撤出後 ,被告請我去做的,如果真如證人所言,證人簽名後為何不 收走估價單?)這只是概括統計,因為月初月底比較忙,所 以我會在上面簽名,之後我還要看到每日的工單才能核算, 所以我沒有將這張統計的單子收下來。」等語,足見證人許 朝淵僅為擔任安全衛生的工程師,且請款單簽名並非代表認 可上開請款金額,須經後續核算始得請領款項。 3.按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 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為民法第490 條 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細究被告提出之 107 年6 月28日被告與滿庭岩工程行簽訂之協議書記載「茲 為乙方:滿庭岩工程行承攬甲方:中正紀念堂之地坪打除及 清洗工程並訂立工程合約在案。今乙方同意放棄本工程合約 內容,由甲方另行雇工處理,並無條件拋棄上開承攬合約, 唯恐無憑特定此協議書為據... 」等語,足見滿庭岩工程行 與被告於107 年6 月28日合意終止其等間之承攬契約,並業 已結算工程款,嗣後兩造始成立承攬契約,然觀諸原告提出 之系爭請款單開立日期為107 年5 月26日,應係於被告與滿 庭岩工程行間之系爭契約存續中,是斯時原告仍為滿庭岩工 程行之次承包商,故原告應係與滿庭岩工程行成立承攬契約 ,兩造間尚未存在承攬契約,且滿庭岩工程行既已與被告結 清工程款,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承攬報酬。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萬 元,及自107 年6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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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