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8年度,1158號
TCEV,108,中簡,1158,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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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松茂 
      王則閔 
      王碧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等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松雄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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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