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顏敏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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