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8年度,67號
TCEV,108,中救,67,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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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阿迪(MUHAMMAD ADIB PRAYOGI)

代 理 人 賴俊維律師
相 對 人 南西(KUSWARI NINGSIH)

相 對 人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 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 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經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 無須審查其資力;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3項第1款、第63條規定參照。 是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所定引進之外國 人,經其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法院就其有無資力,無庸再予審查。二、經查,原告向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本院108年度中小字 第4735號)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 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中分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覆議審查表( 准予全部扶助)等為據。核聲請人係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 1項第8款至第10款引進之外國人,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審查准予全部扶助;且聲請人切結後推定為無資力;再 聲請人提起之返還不當得利訴訟事件,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等 情,堪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3項 第1款、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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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銘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