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815號
TCEV,108,中小,4815,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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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訴訟代理人 葉楨敏 
被   告 簡毓玲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中小字第4815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等事件
,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0日上午9 時1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40元,及自民國106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 年7 月28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 告購買圖書2 套,總價金新臺幣(下同)70,920元,兩造約 定自103 年7 月28日起至106 年6 月28日止,分36期給付, 被告除支付頭期款1,970 元外,第二期以後各期價款自同年 8 月起,於每月之28日各給付1,970 元。詎被告支付至第24 期共47,280元之價款後,即未再付款,尚欠買賣價金23,640 元未為給付。則依分期付款契約書暨授權轉帳約定書條款第 3 條及第4 條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被 告一次付清尚餘價款23,640元,並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按買賣 總價1/10計算即2,360 元之違約金,共計26,000元。爰依分 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3,640元,及自106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2,360 元。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3 年7 月28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 圖書2 套,總價金70,920元,兩造約定自103 年7 月28日起 至106 年6 月28日止,分36期給付,被告除支付頭期款1,97 0 元外,第二期以後各期價款自同年8 月起,於每月之28日 各給付1,970 元。詎被告支付至第24期共47,280元之價款後 ,即未再付款,尚欠買賣價金23,640元未為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契約書、分期付款契約書暨



授權轉帳約定書條款、分期付款入帳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 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被 告就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置辯,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 辯洵無足採,且被告就上開文書之真正亦無爭執,是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三、惟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契約書暨授權轉帳約定書條款第3 、 4 條分別約定:「甲方(即被告)分期付款如有延遲之給付 ,應先抵充最先屆清償期者,如有連續二期給付之遲延,且 遲付之價款已達總價五分之二者,甲方除喪失分期利益外, 經乙方(即原告)20日之催告期仍不予付款者,乙方得要求 解除契約」、「甲方如有違反前述承諾時,乙方得請求甲方 一次付清餘款並賠償乙方全部價金十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 或無償收回標的物並請求賠償乙方因此所受到之損害賠償。 」,則依前揭約定,可知除被告須連續兩期遲延付款外,尚 需於被告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 分之2 ,始得請求被告 支付違約金,而本件被告遲付之金額共計23,640元,未達總 價款之5 分之2 即28,368元(計算式:70,920元×2/5 =28 ,368元),故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買賣總價1/10即2,360 元之違約金,實屬無據。四、從而,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 付原告23,640元,及自106 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書記官 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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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