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039號
TCEV,108,中小,4039,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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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李月猜 
被   告 李國名 
上列當事人間108 年度中小字第403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2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715 元,及自民國108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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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