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司勞調字,108年度,34號
TCEV,108,中司勞調,34,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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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司勞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淑敏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 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 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 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 文,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確認相對人羅淑敏與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且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16,175元,係屬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規定,依 法應徵收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 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繳聲請費1,000元,該通 知已於108年9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 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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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融薪生命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