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94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凱霖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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