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8年度,94號
LTEV,108,羅補,94,2019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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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94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凱霖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5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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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