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95年度竹北小字第7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筑婕
被 告 温月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
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溫月秋」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温月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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