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8年度,356號
CPEV,108,竹北簡,356,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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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56號
原   告 吳糧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寬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1,880 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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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