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舒姍
楊淑美
楊淑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被 告 楊素賢
楊天達
楊勝閎
楊素靜
楊天泰
董若蘋
兼上六人
訴訟代理人 楊素芬
被 告 張隨來
陳麗華
楊瀞儀
董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107年8月24日所為之10
6年度家訴字第3號判決及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108年度家訴更一
字第1號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三,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二編號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之判決亦有準用。又上開規定,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規定,於家事訴 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及 108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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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段 │地 號 │公告現值│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合計(單位.元) │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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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金沙鎮│ 427 │ 3500 │991.65 │1/2 │0000000 │分割由楊永春房繼承(即楊世│
│ 3 │北九十劃段 │ │ │ │ │ │民之繼承人陳麗華等八人各取│
│ │ │ │ │ │ │ │得3255/600000、楊淑女繼承 │
│ │ │ │ │ │ │ │人即董若彬等二人各取得 │
│ │ │ │ │ │ │ │13021/600000),由原告楊舒│
│ │ │ │ │ │ │ │姍取得247918/600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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