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8年度,4號
KMDM,108,交附民,4,20191017,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張庭茹

被   告 翁聖凱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賢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致死案件(本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1/1頁


參考資料
承岡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