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8年度,681號
CCEV,108,潮簡,681,201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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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681號
原   告 盧清泉 
被   告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 核發108 年度司促字第4368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日以 108 年度潮補字第461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送達 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35元,該裁 定已於同年9 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 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 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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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琮淞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