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39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蔡森林
被 告 蔡淑珠
被 告 許峻嘉
被 告 許喻娟
被 告 蔡淑妹
被 告 蔡淑青
被 告 蔡淑惠
被 告 蔡春滿
被 告 蔡淑瓊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3,66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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