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押金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8年度,136號
SDEV,108,沙補,136,2019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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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一、上原告與被告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31,750元(計算式:押租金495000元+11張
  支票面額共0000000元=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
  ,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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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