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補字第136號
原 告 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甫
一、上原告與被告新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631,750元(計算式:押租金495000元+11張
支票面額共0000000元=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
,1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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