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原 告 蔡清三
訴訟代理人 蔡宏杰
被 告 廖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毀損財物及非法入侵民宅打死家犬以綁未能離開狗屋的 家犬,肆意虐打導致家犬隔日記者採訪完當晚死亡,行兇掃 把打致全毀,監視錄像明顯入侵民宅兩次毆打,家中女兒出 面制止,執意進行第三次攻擊,被家人擋下,小女兒為保護 家中財產被破壞及毀損,出面引發口角爭執,全案以台中法 院審理結案,事發後被告說詞不實,小女兒無向被告吐口水 ,被告說:「是他人吐口水不論在人和身上味道都無法洗掉 」,以造毀謗之意,被告事發當下同行友人稱廖姓丈夫未及 時阻止而在旁協助行兇及恐嚇,影像明顯照出兩人蓄意之行 為,毀損家中財物,非法行使違反動物保護法,打死家中綁 住家犬,家犬手無寸鐵之力且不會反抗的狗,此上種種告訴 ,請求被告賠償損失及財物之控訴。毀損如下:家中掃把一 支、精神賠償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家犬一隻20萬元。(二)此案並非請求全新掃帚賠償而是狗的賠償。當初以5萬元購 買狗,此案的狗為台灣原生種,為台灣土狗,近年更名台灣 犬。出生到他人用掃帚打死,其中飼料以及醫療費用15萬元 。此台灣犬,由小到成犬,細心調教以及照顧,期間精神賠 償10萬元,共計30萬元。此案新聞記者實地訪查及實際測驗 ,狗未有主動攻擊行為而是撒嬌行為,另一組測試者以入侵 以及攻擊,狗才出現防備行為,記者多次實際測試,由攻擊 行為行走經過方有防備行烏,另一組人員走過反而並無此行 為,本人請求餵狗購買到被打死的請求賠償,購買狗費用5 萬元、飼料以及醫療費用15萬元、精神賠償10萬元,共計30 萬元。
(三)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
二、被告抗辯:
案發當天106年6月26日l7時54分,被告經過原告家門前被狗
嚇到近而拿掃把追犬隻並無進入屋內何來毀損財物入侵民宅 ?且隨後立即報警處理,清泉派出所劉姓警員有前來處理, 如果犬隻受傷財物有損失為何不當場拍照採証反之向媒體爆 料?案發當晚被告就去派出所做筆錄,蔡女自己也有說到我 做勢打他家的狗,那狗又怎麼可能會受傷死亡?如果犬隻6 月已經死亡為何要一直拖延不去做筆錄?還有案發4天左右( 6月30日)記者來訪說對方爆料想了解,看到記者採訪當天的 畫面犬隻是毫髮未傷怎麼可能當天即死亡,因為7月3日東森 新聞才報導,所以記者採訪應該是在6月27至29日,另原告 自己也提到經常有人半夜拿槍來打狗,既然知道為何不盡飼 主之貴,錄音內容也有說到被告從頭到尾都沒傷到狗,記得 劉警員在被告做完筆錄後有和蔡女約時間說要談和解,在我 們到派出所等蔡女時,警員有提到去蔡家拿錄影檔跑了好幾 次,有請蔡家將狗繩綁短,所以警員有問被告有沒有改善, 警員是在記者採訪後去拿監視器畫面而且跑好多趟,怎麼可 能狗死了會不知道?另外被告在107年6月17日經過蔡家門前 剛好看到狗又沒綁所以就用手機拍了照片(蔡先生常說他家 的狗都綁著),另被告提告之吐口水一事並無捏造,在案發 當晚,被告去光田醫院驗傷後到派出所做筆錄,劉姓警員也 有幫忙請鑑識組人員過來採證,劉姓員警也確定檢體有連同 筆錄相關證物一併上呈本院,且錄音檔中蔡女並沒有否認還 說因為我髒,沒想到原告居然說伊毀謗。另被告前為原告對 蔡宏如提起訴訟,原告為何等到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提起民 事賠償之後才說犬隻遭被告打死?且一下說當場打死,一下 說記者採訪當日死亡,說詞反覆?蓄意捏造事實。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侵權行為之債,以 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 成立要件(即「責任成立之相當因果關係」)。且民法所定 侵權行為之賠償,旨在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自以被害人之 私益因不法侵害致受有損害為要件。而損害之發生乃侵權行 為之要件,倘未受有損害,即無因此所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且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負 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 告有上開侵權行為並致原告受有前揭損害,既為被告所否認 ,原告自有先就此項事實舉證之義務。查,原告雖主張其所 有之小狗遭被告打死云云,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 本件請求30萬元的項目為何?)精神慰撫金10萬元,狗被打 死部分20萬元。狗的部分花5萬元買的。飼料跟醫療費15萬
元。」、「(花五萬元購買的證明?)原告沒有證明可以提出 。」、「(飼料費請求多少錢?)10萬元。」、「(醫療費請 求多少?)5萬元。」、「(飼料費10萬元有無證明?)無法提 出。」、「(醫療費5萬元有無證明可以提出?)再提出狗醫 院的名片。」、「(可否提出狗的病歷?)狗沒有當天死掉。 」、「(本件究竟有無要聲請法院調取狗就醫資料?)未回答 。」(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嗣又陳稱:本案狗就醫時 伊有付錢,但沒有收據云云,並提出漂亮寶貝動物醫院病歷 表照片1張(見本院卷第91至93頁)。惟經本院以原告所提出 之病歷影本函詢漂亮寶貝動物醫院結果,該醫院獸醫師提出 說明書說明:該病歷所示之狗於106年6月13日是因狗身上長 壁蝨就診,該情形不會導致狗死亡,且狗好好的活到106年 10月24日再次來院,體重還上升,一般只有健康的狗體重才 會明顯上升,才會增胖,106年10月24日該次僅是來院買除 壁蝨的藥,並未看病,之後該狗就未曾再至該醫院就診等語 (見本院卷第101頁),原告復始終未能提出足以證明其主張 屬實之證據資料以實其說,依據前揭說明,即難僅依原告片 面主張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二)綜上,本件依原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本件顯尚不足以證明 被告有何原告所指之前揭侵權行為,原告對此有利於己事實 ,既未能提出足資為此認定之證據證明以實其說,自無從為 有利原告之認定。準此,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應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據此對被告所為之本件請求,尚屬無據,不應 准許。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萬 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 結果不生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