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118號
原 告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兼訴訟代理 劉威良
人
被 告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
被 告 鄭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本件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另行具狀表示本件與原告於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54號、108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有同一案件重複求償之情形,此部分應再予調查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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