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游達龍
游達隆
游智凱
游家欣
游綉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游達龍、游達隆、游智凱、游家欣
、游綉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5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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