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545號
SDEV,107,沙簡,545,2019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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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5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游達龍 
      游達隆 
      游智凱 
      游家欣 
      游綉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游達龍游達隆游智凱游家欣
游綉玉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3,59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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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