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靳珊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27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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