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07年度,420號
SDEV,107,沙簡,420,20191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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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20號
上 訴 人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芃葳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靳珊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2,27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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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利資源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