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391號
原 告 黃國樑
原 告 黃忠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陳麗珠
被 告 李銘彬
被 告 李銘賢
被 告 李銘芳
被 告 鄭李悅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