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瑞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5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瑞驥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應增列被告嗣與執勤員警張振揚、 林國強達成和解,並由張振揚、林國強撤回傷害告訴外,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查本件告訴人張振揚、林國強告訴被告普通傷害罪部分,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依同法第27 8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惟告訴人張振揚、林國強業已具 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惟本件傷 害部分,與前開有罪之妨害公務罪部分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 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附此敘明。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