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秩字,108年度,52號
SDEM,108,沙秩,5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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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5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張世璿 


被移送人  吳俊毅 


被移送人  方維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8年9月9日以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0800214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璿吳俊毅方維鴻共同加暴行於人,均處罰鍰新臺幣柒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張世璿吳俊毅方維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8月17日22時。(二)地點:臺中市○○區鎮○路00號2樓客廳。(三)行為:被移送人張世璿吳俊毅方維鴻於上開時間、地 點因陪同張世璿之表妹黃芹柔至王俊傑住家談判,被移送 人張世璿吳俊毅方維鴻認王俊傑口氣不佳,憤而共同 動手毆打王俊傑,經王俊傑之叔叔王仁聲勸阻,被移送人 3人及黃芹柔於警方抵達前離開現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調查筆錄。
(二)被害人王俊傑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警員職務報告書。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加暴行於人者。
二、互相鬥毆者。
三、意圖鬥毆而聚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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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