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534號
CDEV,108,橋簡,534,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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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橋簡字第53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陳倩如 
被   告 李許貴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長誠於民國103年6月、106 年12月間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及信用貸款使用,詎李長誠未依 約繳納本息,迄至108年7月8日止,尚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 款新臺幣(下同)4,166元及信用貸款271,170元尚未歸還,經 原告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現因李長誠已於107年1月28日死 亡,而勞工退休金為勞工所留遺產,更屬工資一部,被告即 繼承人既請領李長誠之勞工退休金,自應於領得範圍內清償 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長誠之勞工退休金範圍內,給 付原告275,336元。
二、被告則以:這個錢是李長誠借的,我們都不知道,且被告請 領該勞工退休金,業已主張限定繼承,而後支出於喪葬費用 及相關稅款總計166,583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李長誠積欠原告上揭金額,且於107年1 月28日過世,被告並於107年7月30日請領勞工退休金共計 210,450元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 申請書、信用貸款申請書、貸款總約定書、借據暨約定書 、帳務明細、催收帳卡查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 18頁),並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0月2日保退四字第1 0810209750號函暨所附核定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2頁 至第53頁),此部分之事實均堪認定。
(二)原告固主張該勞工退休金為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然按勞 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 一次退休金。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如下:一、配偶及子 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



妹,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請領一次退休金之 具領人資格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範,與民法法定繼承 人之順序不同(民法第1138條參照),亦即遺屬請領勞工退 休金乃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並非係依據民法之繼承關 係而取得,該勞工退休金自難認係屬遺產而得由民法上之 繼承人繼承。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於「繼承」李長誠之勞工 退休金範圍內清償李長誠之債務,依法自非可採。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請領之勞工退休金為被繼承人李長 誠之遺產,應於領得範圍內清償李長誠之債務,於法無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均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980元
合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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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