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8年度,238號
CDEV,108,橋簡,238,2019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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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簡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王美英 
送達代收人 鄭文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凰瑄 
訴訟代理人 鄭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橋簡
字第23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各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二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王美英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
  明,其中就本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51,140 元、
  反訴之上訴利益為30,000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
  元、1,500 元,共計8,940 元。
二、本件上訴人黃凰瑄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上訴聲
  明,上訴利益為32,15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
  。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顏珮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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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